審查辦法
清華教育學報稿件審查辦法
第一條 本學報為一學術性刊物,為提升學術水準與論文品質,所有投稿本學報之稿件,皆需依此審查辦法進行審查。
第二條 投稿本學報稿件之審查皆分為預審、初審、外審、編輯審等 4 個階段。
第三條 預審:由主編及編輯委員檢視投稿之論文主題是否符合學報徵稿範疇,通過後再由助理編輯進行形式審查,確認投稿者之基本資料,檢視稿件之字數、體例、文章相異度是否符合本學報稿約,不符合以上要件者,視情況予以補件、函請修改或退稿。
第四條 初審:由主編就稿件之性質是否符合徵稿領域進行初審,並邀請該文之責任編輯根據文章內容之創新性或實務應用價值、有無違反研究倫理之疑慮,決定是否送外審;責任編輯應本學術專業考量,並斟酌投稿者與審稿者之間的利害迴避關係,推薦三至五位審查者名單予總編輯。
第五條 外審:由主編就責任編輯推薦之外審審查名單勾選,進行匿名審查。每篇文章以 2 位審查者為原則,必要時得增加 1 至 2 人。審查意見分為 4 類:(1)刊登(2)修改後刊登(原審者不需過目)(3)修正後需經審稿者複審(4)不宜刊登。唯審查意見表僅提供審查意見及修正建議予投稿者,其餘意見僅作為編審會複審之參考。下表作為外審結果後續處理原則:
處理原則 |
第 二 位 評 審 意 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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刊登 |
修改後刊登(原審者不需過目) |
修改後送原審查者 |
不宜刊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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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位 評審意見 |
刊登 |
*建議刊登 |
*建議修改後刊登 |
建議修改後送原審查者再審 |
建議送第三審 |
修改後刊登(原審者不需過目) |
*建議修改後刊登 |
*建議修改後刊登 |
建議修改後送原審查者再審 |
建議送第三審 |
|
修改後送原審查者 |
建議修改後送原審查者再審 |
建議修改後送原審查者再審 |
建議修改後送原審查者再審 |
建議不宜刊登或修改後送原審查者再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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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宜刊登 |
建議送第三審 |
建議送第三審 |
建議不宜刊登 或修改後送原審查者再審 |
建議不宜刊登 |
處理原則為「建議刊登」或「建議修改後刊登」者,送交責任編輯、主編以及副主編確認後發出論文接受通知函。
處理原則為「建議不宜刊登」者,送交責任編輯、主編以及副主編確認後予以退稿。
處理原則為「建議送第三審」者,編審會將請第三位審查者匿名審查,並經責任編輯檢閱三位審查者之審查意見、作者回應意見及稿件修改情形後,決定其外審結果為「建議刊登」、「建議修改後刊登」或是「建議不宜刊登」後送交主編以及副主編確認採取之處理原則。
處理原則為「建議修改後送原審查者再審」者,將由編審會函請投稿者於三星期內將修改後之稿件,連同「審查意見回應表」寄回編審會交由原審查者審查;若因內容大幅修正而需延期交稿者,需以書面通知編審會並說明原因。未能於規定期限內修改寄回者將視同撤稿。
第六條 編輯審:針對編審委員提出之有進一步討論是否刊登或退稿的文章,由編審委員會議根據文章水準、審查意見與回應品質,決定是否刊登或退稿。
第七條 論壇及書評由主編、副主編與責任編輯審查,必要時得送外審。
第八條 投稿者撤稿之要求,需以書面提出,並敘明撤稿理由。如於外審或編輯審階段提出撤稿要求者,本學報兩年內不接受其投稿。
第九條 每篇稿件之審查,依本校相關規定酌致稿件審查費。
第十條 本辦法經編審會議通過後施行。